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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环劳人仲案字〔2025〕第61-1-2号送达公告 (受送达人:威海市海云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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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威海市海云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徐子雨、潘新宇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威环劳人仲案字〔2025〕第61-1-2号),现已审结,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徐子雨(威环劳人仲案字〔2025〕第61-1号)终局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4582.32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潘新宇(威环劳人仲案字〔2025〕第61-2号)终局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5041.32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对终局裁决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期满不申请撤销裁决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杏花西街1号,联系电话0631-5237860),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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