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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经劳人仲案字〔2025〕第853号送达公告 (受送达人:威海飓风卡丁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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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威海飓风卡丁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孙爱军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威经劳人仲案字〔2025〕第8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爱军工资1800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逾期不申请撤销的,本裁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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