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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环劳人仲案字〔2025〕第732号送达公告 (受送达人:威海美意整形医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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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威海美意整形医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吴铁力、苗维香、季晓静、赵娜、邹志华、刘悦、朴玉姬、冀伟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威环劳人仲案字〔2025〕第732-1至-8号),现已审结,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案法律文书,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吴铁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4月至7月20日工资,共计49218元。苗维香: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至12月份工资差额部分,共计24000元、2025年4月至7月份工资,共计20000元,以上合计44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42498元。季晓静: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 7月份工资4000元。赵娜: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至12月份工资,共计15000元,支付2025年4月至7月份工资,共计11895元,支付2025年5月份绩效工资878.50元,以上合计27773.5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2000元。邹志华: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1日至7月22日期间的工资,共计700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刘悦: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份工资1301元,2025年6月份工资2527元,2025年7月份工资875元,合计4703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3500元。朴玉姬: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至7月20日工资,共计52688元。冀伟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至7月18日工资,共计79361元。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文化中路59号东侧一楼仲裁庭,联系电话0631-5237860),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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