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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文劳人仲案字〔2024〕第862号送达公告 (受送达人:威海速通物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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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威海速通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伟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威文劳人仲案字〔2024〕第862号),已审理终结,2024年12月6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因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5449.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173.9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484.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831.00元、医疗费57848.96元、护理费8331.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97.56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裁决内容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84号十楼1011室),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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