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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营商行|【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专辑】第四期 女职工生育待遇篇


发布日期: 2021-09-22 14: 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365体育投注_365投注平台@ 字号:[ ]



1. 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共多少天?

答:按照《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难产的(剖宫产),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该部分产假不区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只要生育均可享受)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 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 天。(此处增加的产假需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方可依法增加)


2.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假期有多少天?待遇怎么发?

答:女职工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15 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42 天产假。女职工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流产、引产等计生手术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3. 女职工产前假是如何规定的?休产假能提前或推后吗?

答: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产前假15 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国家规定产假,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4. 女职工产假待遇怎么发?

答:共分2 个部分,国家规定的产假和山东省增加的产假、护理假。

第一部分的待遇: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此处指:女职工生育享受98 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按照《关于印发威海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参保职工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的享受条件,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生育医疗待遇支付标准按现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工资仍按原渠道解决。其他参保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下列产假期限执行: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8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产假 15 天;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产假 42 天。


第二部分的待遇: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发放)


5. 女职工产假期满不能正常劳动怎么办?

答:按照《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 至2 周的适应时间。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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